德清县图书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04 | 发布人: | 点击量:46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德清县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住所为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2号。

第三条 图书馆是经中共德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图书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481万元,由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

第五条 图书馆宗旨和业务范围: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图书资料借阅,图书等资源采编与储藏,图书资料网络系统。

第六条 图书馆登记管理机关为德清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图书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八条 图书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九条 图书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条 图书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本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图书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图书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下设支委会,配合支部书记做好工作。本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三条 图书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图书馆馆长、副馆长、党组织负责人等;

(四)审核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监督图书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七)组建图书馆理事会;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 关心和支持单位运营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 支持图书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图书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维护图书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图书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图书馆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图书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公益性,推动图书馆各方面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图书馆的义务:

(一)承担提供面向公众的文化传播、社会教育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服务工作。

(二)开展县级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并提供查询、借阅等相关服务。

(三)提供面向公众的阅读推广、文化传播、社会教育等公共图书服务。

(四)开展数字图书馆建设,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

(五)承担全县各类图书馆(室)业务辅导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图书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 四 )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 五 ) 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六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 七 ) 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德清县图书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图书馆宗旨,维护图书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 四 ) 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 五 ) 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 六 ) 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建立班子会议制度,议事决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议事决策范围:

(一)本馆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本馆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等工作;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五)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基建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大宗物品的采购,专项设备的购置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六)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其它重大问题。

议事决策要求:

凡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议事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的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到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在会前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再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举行1-2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图书馆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条 图书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班子会议审议和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德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德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图书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图书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图书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德清县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